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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汕头市商场监视处分局依据上司相闭展开电动自行车安闲隐患全链条整饬举动的陈设央浼,依照职责分工,紧紧缠绕保护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质料安闲,机闭全市商场囚系部分展开坐褥、贩卖范畴电动自行车安闲隐患全链条整饬举动,终年共立案查处电动自行车质料案件82宗,查扣违警改装车辆484辆。现将一面范例案例颁发如下: 2024年3月26日,广东省商场囚系局粤东审核办会同汕头市商场囚系局对当事人举办现场搜检,察觉正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存正在涉嫌改装等题目,现场将该涉嫌违法线索交由属地商场囚系部分解决。 经查,当事人贩卖的165辆电动自行车属于不契合强造性国度准则的不足格产物,违反《中华百姓共和国产物德料法》第十三条的划定,且涉案货值进步15万元,抵达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准则。2024年8月14日,汕头市金平区商场囚系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汕头市公安局金中分局立案窥察。 2024年6月12日,汕头市商场囚系局正在监视搜检中察觉当事人店内摆放正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存正在鞍座加长的情状,遂对应当事人予以立案侦察。 经查,当事人存正在贩卖以不足格产物假意及格产物的违法手脚,违反《中华百姓共和国产物德料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划定,凭借《中华百姓共和国产物德料法》第五十条划定,汕头市商场囚系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违法贩卖的电动自行车39辆,并处置款的行政处置。 2024年4月16日,汕头市金平区商场囚系局对当事人举办搜检,察觉当事人贩卖与及格证简图纷歧概的电动自行车,涉嫌违警改装,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侦察。 经查,当事人贩卖的16辆电动自行车存正在鞍座加长、加装电池盒、加装护栏的违警改装手脚,违反《中华百姓共和国产物德料法》第十三条的划定,凭借《中华百姓共和国产物德料法》第四十九条的划定,汕头市金平区商场囚系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违法贩卖的电动自行车16辆,并处置款的行政处置。 2024年5月16日,汕头市金平区金东街道工作处司法职员对当事人举办搜检,现场察觉当事人正在售的7辆电动自行车存正在改装情状,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侦察。 经查,当事人购入上述电动自行车后,为逢迎商场需求,专擅对电动自行车加长鞍座、加装电池盒、加装后座靠背,当事人的手脚违反《中华百姓共和国产物德料法》第十三条的划定,凭借《中华百姓共和国产物德料法》第四十九条的划定,汕头市金平区金东街道工作处对当事人作出充公违警改装电动自行车7辆,并处置款的行政处置。 2024年8月14日,汕头市龙湖区商场囚系局对当事人举办搜检,察觉当事人涉嫌贩卖不契合法定央浼的电动自行车,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侦察。 经查,当事人贩卖的8辆电动自行车后轮上方的衣架平整一面加装坐垫和靠背,违反《中华百姓共和国产物德料法》第十三条的划定,凭借《中华百姓共和国产物德料法》第四十九条的划定,汕头市龙湖区商场囚系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不契合公法划定的电动自行车8辆,并处置款的行政处置。 2024年10月30日,汕头市商场囚系局笼络汕头市公安局对当事人举办搜检,察觉当事人贩卖的电动自行车存正在鞍座长度不契合国度准则等改装手脚,遂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辖属龙湖区新津街道工作处解决。 经查,当事人贩卖的16辆电动自行车属于不契合强造性国度准则的产物,违反《中华百姓共和国产物德料法》第十三条的划定,凭借《中华百姓共和国产物德料法》第四十九条的划定,龙湖区新津街道工作处对当事人作出充公不契合国度准则的电动自行车16辆,并处置款的行政处置。 2024年7月12日,汕头市商场囚系局会同汕头市澄海区商场囚系局对当事人举办搜检,现场察觉当事人店内存放的6辆电动自行车与其车辆随附及格证简图纷歧概,汕头市澄海区商场囚系局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侦察。 经查,当事人贩卖的6辆电动自行车存正在鞍座加长、加装座椅靠背、加装电池托架等手脚,不契合强造性准则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闲技能表率》央浼,违反《中华百姓共和国产物德料法》第十三条的划定,凭借《中华百姓共和国产物德料法》第四十九条的划定,汕头市澄海区商场囚系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电动自行车6辆,并处置款的行政处置。 2024年7月29日,汕头市濠江区商场囚系局对当事人举办搜检,察觉当事人贩卖的1辆电动自行车鞍座、底座及衣架与车辆产物及格证简图纷歧概,且当事人持有的《开业牌照》无“电动自行车贩卖”的规划周围,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侦察。 经查,当事人超周围贩卖电动自行车的手脚,违反《中华百姓共和国商场主体备案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划定,因当事人已按划定刻期经管改革备案,对该手脚依法不予行政处置。当事人未按划定创办并奉行进货搜检验收轨造及贩卖不契合国度准则的电动自行车的手脚,违反《中华百姓共和国产物德料法》第十三和第三十三条的划定,凭借《中华百姓共和国产物德料法》第四十九条划定,汕头市濠江区商场囚系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更正违法手脚、充公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置款的行政处置。 2024年7月24日,汕头市潮阳区商场囚系局对当事人举办搜检,察觉当事人涉嫌存正在贩卖不足格电动自行车的手脚,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侦察。 经查,当事人贩卖的2辆电动自行车存正在改装手脚(拆除脚蹬轴、鞍座加长和安设防撞条),属于不足格产物,违反《中华百姓共和国产物德料法》第二十六条的划定,凭借《中华百姓共和国产物德料法》第四十九条的划定,汕头市潮阳区商场囚系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不足格电动自行车2辆,并处置款的行政处置。 2024年2月27日,汕头市潮南区商场囚系局对当事人举办监视搜检,察觉当事人涉嫌贩卖不足格电动自行车,遂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辖属潮南区司马浦镇百姓当局解决。 经查,当事人诈欺店内配件资料对付贩卖的6辆电动自行车举办改造,导致6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大于350mm,违反《中华百姓共和国产物德料法》第十三条的划定,凭借《中华百姓共和国产物德料法》第四十九条的划定,司马浦镇百姓当局对当事人作出充公不足格电动自行车6辆,并处置款的行政处置。 |